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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是区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培训审计人员,落实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同步审计。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各部门(含街道办事处)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3、区级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乡镇政府的财政收支;
5、区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区属经济实体和区级主管部门所属及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区本级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实事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和决算;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审计;
8、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各种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地方金融机构和乡镇政府借用国外资金和使用国外援助资金的效益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普陀区的中央部属、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开展审计听证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区属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年检。
(九)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区财政局。
(二)新增的职能
1、组织实施对区管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独资及国有控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人员编制
区审计局机关编制1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2名;股级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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